CCC Code
8806.93.00.90-9
其他無人機,最大起飛重量超過15公斤,但不超過25公斤
Other unmanned aircraft, with maximum take-off weight more than 15 kg but not more than 25 kg
6 碼稅號 880693第 88 章 · 航空器及零件從價稅
進口關稅稅率(三欄)
第一欄(WTO 會員/MFN)
0%
適用大多數國家
第二欄(優惠稅率/FTA)
0%
適用特定 FTA 夥伴
第三欄(一般稅率)
7.5%
非 WTO 會員
輸入規定
602(一)進口屬「應經核准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取得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發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核准證或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專用證號證明後由海關放行。但屬軍事專用者,應取得國防部核發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許可證後由海關放行。(二)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或其委託之驗證機構審驗合格之低功率射頻器材、無線電信終端設備或業餘無線電臺,免請領進口核准證,但應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或其委託之驗證機構核發之審驗證明辦理通關。(備註:原由交通部電信總局核發之前揭證明文件亦適用本規定。)
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官網
617(一)進口遙控無人機,應取得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之同意文件。但進口之遙控無人機如於進口時未取得型式檢驗或認可者,自同一進口人經海關第一次放行同型式規格遙控無人機之日起算十二個月內,累計不逾下列數量者,免依上述規定辦理。(1)最大起飛重量2公斤以上、未達15公斤:5架。並於進口報單填列專用代碼AK000000000001。(2)最大起飛重量15公斤以上、未達25公斤:2架。並於進口報單填列專用代碼AK000000000002。(二)進口之遙控無人機,如未裝置導航設備,於進口報單填列專用代碼AK000000000003、裝置導航設備且最大起飛重量未達二公斤,於進口報單填列專用代碼AK000000000004者,免依上述規定辦理。(三)軍用遙控無人機,憑國防部核發之同意文件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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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金額,立即計算落地成本相似稅則號別
本頁資訊來源:財政部關務署開放資料。稅率與輸入規定可能因法規修訂而變動,實際通關以海關核定為準。